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母,退休职工,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妻,现住。
继承人:,女,生于年月日,被继承人之女,校学生,现住
遗产人(被继承人):,男,生于年月日,于年月日在地意外身亡。
我们是的母亲、妻子和女儿,是其
法定继承人,本着简单方便经济和睦的原则,经全体家人协商一致,对的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女儿放弃股票继承权。妻子放弃股票继承权,同时将自己拥有的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部分全部赠予母亲。即母亲继承全部的股票,并委托(遗产人的弟弟)负责操作交易,转交母亲。
2.母亲放弃除股票以外的全部遗产(房产,公司,存折等遗产),由妻子和女儿继承。
3.此前所有有关遗产分割的协议及条款作废。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四份,协议人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
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