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而转让的债务,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上述规定表明,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有以下两种情况:
(1)保证人
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时,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债务人又实际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则不再对未经其同意而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未经同意而转让的债务。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主债务的全部,且债务人实际转让了债务的全部,又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将免除全部的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主债务的一部分,且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的免责范围应限于实际转让债务的部分而不能全部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保证人被免除部分保证责任,但仍将继续承担其余部分的保证责任;二是保证人继续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继续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并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