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
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