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
挪用公款罪主要存在着以下不同:
(一)犯罪客体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仅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二)客观方面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而为三种行为:
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就构成挪用公款罪。
而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
挪用公款罪主体是
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刑法》第382条第2款还规定,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
(四)主观方面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