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
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
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
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说明了离婚协议书
有法律效应,
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