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2.具体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