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刑事谅解与刑事和解的量刑优惠幅度:
1、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当事人达成
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賠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