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已满十四周岁且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和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理;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理或者免除处理。对于中止犯且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理;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理;而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除处理。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3.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