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误工费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没有硬性规定每天为多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
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1)产业分类标准;
(2)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3)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