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叫
不起诉决定书。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
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
现检察院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就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以应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予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
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