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
登记申请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需提交原其他股东关于变更股东的决议原件;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经公司盖章的);
(五)、
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
(六)、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