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法院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
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
其计算公式是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
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
100,二级伤残则乘以
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
10,这样,伤残程度越严重,残疾赔偿金也越高。
参考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