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的。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4.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
发生交通事故时的经过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对
交通事故现场、车辆、人员等进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录。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