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
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外籍个人从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