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里“户”的概念,是有特定含义的,并非只要是室内,都叫“户”。“户”的基本概念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因此,家庭住宅属于“户”,但两者并不是完全等同关系。
(1)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虽然不是公民自己的住宅,但也认定为“户”。
(3),“前店后宅”或者“店宅共用”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是否认定为“户”?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