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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

更新时间:2022.04.06

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请。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内部分工,协助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关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国家赔偿案件确有错误,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赔偿请求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及时处理。对依法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或者打击报复赔偿请求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立案: (二)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并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立案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尚未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而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没有伤情、死亡证明而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而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立案条件,可在具备立案条件后再申请赔偿;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 (三)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四)赔偿请求人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告知赔偿请求人; (五)对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已经丧失请求赔偿权。 对上列情况,均应当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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