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职工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购房一年内,其直系亲属可提取
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期购房款,但不能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办理时,需填报《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供购房合同、支付首期房款的票据及银行对账单、房屋备案登记证明、直系亲属证明材料、购房人及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提取审批手续。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