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
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工伤鉴定的行政诉讼:
(一)
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人或者其近亲属、该工人所在单位对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人或者其近亲属、该工人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组织确定的单位交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辅助器具配置组织认为经办组织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限定的;
(五)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组织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