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
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
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
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
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