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5、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