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郭
XX,男,汉族,19XX年1X月1X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段XX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都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
XX,地址:成都市高新区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
(2013)高新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判决撤销
(2013)高新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第
(一)
(二)
(四)项判决,并依法改判;
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19163元;
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8748.50元;
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加班工资207196.69元;
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3年3月份工资10833元;
判决维持
(2013)高新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第
(三)项判决;
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