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是可以撤销的。
2、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
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
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