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
抵押,质押,留置和保证等,担保的范围有主债权以及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等。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