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张贴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途径等。并应当将该拟征地公告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到的村
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之内。同时公告后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在补偿范围内。
2、征询村民意见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就公告主要内容征询村民(村委会)意见,对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并告知有权申请听证,同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同时应将记录不同意见以及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3、实地调查与登记
实地勘察关系重大,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被征收土地实地勘察,将调查情况绘制成表,一式三份,共同确认表格内容,无误后由权利人签字确认,调查内容表格也是报批的必备材料。
4、拟定“一书四方案”并报批
在前三个步骤基础上,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拟定正式的“一书四方案”(一书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四方案指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上报审批。
5、张贴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张贴
征收土地公告(土地批文),并张贴拟定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者内容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等,后者应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情况、
征地补偿标准、数额、支付对象、人员安置等。
6、就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组织听证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听证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举行听证会。
7、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报批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以及不同意见和采纳情况一起报批。
8、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办理
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9、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10、土地交付
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应当依法按期交付土地,阻挠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