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
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条规定,突破了以往当事人申请登记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登记部门一般收取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强制公证的惯例做法。
因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相关材料?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手续或者技术层面的问题,无关宏旨,但其实质上是与公众利益休戚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条件的重大问题。是否需要公证,既涉及手续繁简、便民与否的问题,也涉及审查不动产登记材料真实与否的责任归属问题,自然还有绕不开的利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