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医疗事故的
直接责任人按以下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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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年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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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半年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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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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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四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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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重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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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
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