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法律对借贷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
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对于民间借贷约定利率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过4倍的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