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
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
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