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
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故当事人既不能提起重新认定的申请,也不能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通过申诉责任认定仍然没有得到改变,那么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断。交警机关对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
当事人对
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按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法院可以将
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