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人身权利受到罪犯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
2、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还。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作为参考。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等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
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