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二种保证方式,即人保和财保,还规定了违反保证的处罚,以保证取保候审制度施行。但从近几年取保候审的实施情况看,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审后逃之夭夭,使得刑事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尤其是一些重大
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实际情况说明,保证制度尚存在严重缺陷,不足以充分有效地发挥该强制措施的制约作用,一方面造成了对少数犯罪分子的放纵,另一方面却导致司法机关过分倚重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谦抑原则的贯彻,难以从最大限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所以,取保候审多久解除应当从根本上解决保证制度欠科学,制约性不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