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看情况的。
1、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其权利的正当性,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从法律的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稳定的立法精神以及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其他房屋共有人或共同居住地其他成员的居住权益,由
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保障。该权益的存在并不构成对房屋所有权人处分房屋的限制。(卖方应协助买方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以实现合同的真正目的。)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
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
房产共有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买方。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