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附带
刑事起诉书,是被害人由于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要求刑事被告人等致害人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文书。根据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和第85条的规定,有权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机关或个人有: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和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