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在道路上
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1、不需要报警的情形
发生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最好手机拍照留存),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同时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自行协商处理有关赔偿事宜,双方共同填写《协议书》,共同签名并各自留存一份。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对事故现场拍照留存后,事故双方也可以共同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进行定损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