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具有最终效果。法院对行政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有权不同意或不同意被告改变其行政行为,如原告不同意,诉讼继续。如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