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当事人
申请行政复议后,一般不能中止行政处罚,但是被申请人如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具有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等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
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