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说
股东未出资对公司的责任:
①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③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④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股东未出资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交纳出资。
在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可一并要求未出资股东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最后,股东未出资对
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与瑕疵出资在差额范围内
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