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发生特定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属于肇事逃逸。
其次,特定的交通事故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二,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
第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第四,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第五,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第六,严重超载驾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