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
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概念】司法鉴定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挂靠当地受委托医院和注册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内涵】国家授权的法律机构或组织所制作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类别】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