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从刑罚的对象来看,对已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科以刑罚不具有可行性。因为,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或者行为
不构成犯罪,或者所控行为根本与其无关,显然不存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再就对已死亡的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由于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的原则,只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才承担该行为的法律责任,才能对他治罪。案犯死亡,就失去了刑罚对象,也就是说针对其人身而言的刑事责任基础已不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显无实际意义,所以不应追究。
2、
《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