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规规定,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总结起来即以下几条:
(一)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
(二)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
(三)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
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
(四)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五)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
(六)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
判决不准离婚的,则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七)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
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