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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质押贷款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2.07.28

订立股权质押贷款合同时,出质人和贷款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未受清偿时,股权转移为贷款人所有。对于股权质押贷款的问题第一个要审查的,就是出质人的主体资格: 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 出质人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并须有法人股东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分析企业财务状况,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 加强对公司质押股权的价值监控。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 质权人应谨慎选择出质股权: 股权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好为原则; 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瑕疵,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 应注意出质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违约)的瑕疵,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 建议质权人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下内容: 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质权人的书面同意; 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前应书面告知质权人,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 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质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质权人对出质股权进行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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