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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内容是上诉人(一审原告):王
XX,男,生于1960年12月8日,汉族,济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XX路XX号XX座XX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XX
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XX区XX村33号
法定代表人:邓XX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XX不服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1日作出的
(2008)XX民商初字第1150号
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
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
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