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想了解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的问题,下面我为您介绍一下,
申请法律援助的前提是申请人生活困难,无法全部或者部分负担法律服务费用。具体事由及条件,请参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
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
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
第一次讯问后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