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
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种情况。
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和一方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