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门主持达成的
赔偿协议书,只要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般应当认定原协议的合法效力。但如果原协议在签订的时候,确实存在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以及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是可以反悔的。
2.法院在审查时,如果认为确实存在上述情形,当事人又以撤消或变更协议为案由的,应予支持;如果当事人是以
人身损害赔偿等为案由起诉的,则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予驳回或要求其以撤消或变更合同为案由。
3.交通事故的发生若是造成的事故比较小,那么双方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赔偿事宜的,协商达成一致之后,需要签署
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双方一旦在自愿的情形下签署了该协议,那么日后就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提出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