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是可以
变更合同内容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可能由于某些原因需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如对原合同中约定不够清晰的地方加以明确、细化,或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调整或改变。这种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或改变就是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既可能是标的的变更,也可能是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或方式、担保方式、违约责任或者
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有三个特点: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和基础;
2、合同变更依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
3、合同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调整,但并未消灭原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