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短期诉讼时效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四、4年诉讼时效: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五、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