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将
交通肇事逃逸从
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
交通肇事逃逸罪。
2、降低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定罪标准,提高量刑幅度。
3、明确规定某些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按照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或以其他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1)
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明知伤者如不及时抢救必然有死亡的现实危险,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置伤者于不顾,逃离事故现场,致使伤者得不到救治而死亡。
(2)交通肇事将他人撞伤,肇事行为人以救治伤者名义,将伤者弃之他处,导致伤者死亡或者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死亡,对肇事行为人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或未遂)论处。
(3)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在逃逸过程中又违反交通法规(往往是于慌乱中驾车超速行驶),再次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