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分子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政府间透支,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的具体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即用依照真信用卡而非法制造的假信用卡购买商品,提取现金或者接受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即使用因法定的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包括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中途停止使用并交回发卡机构,因挂失而生效的信用卡等,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
(3)冒用分人信用卡的行为。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恶意透支与痒意透支的区别,恶意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非法占有,根本就不想偿还或者也无力偿还,表现为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而痒意透支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还本付息,故前者为犯罪行为,后者为合法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这类案件一般以
恶意透支信用卡为主,对这类信用卡的使用构成违法情况的。在银行的催收和通知的情况下,依然拒不清偿这类信用卡金额。当事人应积极的对这类信用卡的金额进行偿还,有利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情况。